(2015)日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李秀欣与陈黎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黎霞,李秀欣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黎霞,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秀欣,女。再审申请人陈黎霞因与被申请人李秀欣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日商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黎霞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陈黎霞为李秀欣操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证据不足、认定委托操作股票交易的期间及股票账户损失金额均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提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黎霞为被申请人李秀欣操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事实有李秀欣提供的协议书、协议账户股票变动及金额变化表、陈黎霞书写的终止操作字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黎霞关于“原判决认定陈黎霞为李秀欣操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证据不足、认定委托操作股票交易的期间及股票账户损失金额均错误”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黎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黎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