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娄军伟与南通市福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军伟,南通市福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娄军伟。被执行人南通市福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冒海燕。娄军伟与南通市福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第(2013)第58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5000元、违约金5000元,执行费5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余款按每月5000元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