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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呼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黑龙江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GPS管理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2014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白丽娟,系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白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黑龙江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君公司)任GPS管理员期间,负责三君公司业务员车辆行驶的GPS平台监控及确认工作,在审核确认三君公司业务员黄某某、滕某某、杨某某、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曲某某、盖某某、房某(均另案处理)上报的车辆行驶里程数时,收取黄某某等人好处费,利用职务之便,将黄某某等9人上报的虚假行驶里程数予以审核确认,三君公司根据张某确认的数据,向黄某某等9人发放了油料费补贴款,致使黄某某等9人共计在三君公司多报销补贴款94+264.33元。经侦查,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家中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没有收取过好处费。其辩护人认为,张某没有收取好处费,且票据报销要层层审批,并不是张某一人说了算,张某本身没有犯罪故意,认定张某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张某本人自愿认罪,且家属已超额返还三君公司16万元,没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黑龙江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君公司)任GPS管理员期间,负责三君公司业务员车辆行驶的GPS平台监控及确认工作,在审核确认三君公司业务员黄某某、滕某某、杨某某、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曲某某、盖某某、房某(均另案处理)上报的车辆行驶里程数时,收取黄某某等人好处费,利用职务之便,将黄某某等9人上报的虚假行驶里程数予以审核确认,致使三君公司根据张某确认的数据,向黄某某等人发放了油料费补贴款。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家中抓获。案发后,张某家属返还三君公司1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3年5月28日,三君公司报案称,其员工张某非法侵占公司车辆补贴款10余万元。2013年8月16日将张某抓获。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张某在三君公司管理GPS,公司每个月根据GPS数据给业务报销费用。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期间,GPS出现故障,公司业务员上报的行驶里程数存在虚假情况,但每个人虚报了多少我记不清了。3、同案人滕某某的供述:大概是2012年9月份的时候,具体记不清了,滕某某车上的GPS出现故障,记录的公里数与实际公里数不符,张某只认可GPS的数字,滕某某跟公司反映过此事。4、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三君公司的业务车辆安有GPS,可以记录每天外出做业务走的里程,然后公司给报销费用。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黄某某给张某往卡里打款4000元左右,现金给多少记不清了,张某给他多报里程数,直到2013年3月张某离开了公司。5、同案人杨某某的供述:杨某某是三君公司的业务员,自从2012年5月GPS故障后,杨某某经常向公司多报里程数,张某负责审核,但杨某某没给张某好处。6、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张某某向公司上报车辆行驶里程,张某根据GPS的记录核实上报里程是否准确。实际上每次都是张某告诉张某某应该上报多少里程,并告诉多给记录了多少,张某某就按张某给的数字上报。张某某给张某现金2400元,给到卡里5000元左右。7、同案人曲某某的供述:张某把里程数做好了告诉曲某某,曲某某按张某给的数上报,多得的钱没有分给张某,请张某吃了几顿饭。8、同案人盖某某的供述:盖某某报销里程数比实际里程数要多,也是经过张某核实。9、证人于某某的证言:公司的业务车辆安有GPS,记录每天外出的里程数,公司根据记录报销费用。张某跟于某某说每个月给他多计里程数,但要给张某好处,于某某就同意了。10、证人崔某某的证言:崔某某系三君公司副总经理,滕某某给崔某某打过电话说车辆的GPS不好使,但是否真的不好使崔某某不确定。崔某某让滕某某与公司管理车辆的工作人员沟通或直接找GPS厂家,公司车辆管理人员是张某,但张某没跟崔某某说过这事。11、黑龙江晨旭会计司法鉴定所报告书:三君公司业务员经张某核实实际报销的金额。12、哈尔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三君公司电脑进行检查、提取、固定与案件相关的信息。13、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局里多方协议,没有找到能为GPS系统做鉴定的部门,特此说明。14、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张某的身源,无前科劣迹。15、黑龙江三君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张某家属返还三君公司人民币16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返还赃款,应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魏德彬审判员  关伟平审判员  侯志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焦彦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