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明兵与丰都县九股水发有限公司,俞顺活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陈明兵,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薇薇,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顺活,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向义泉,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况万学,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九股水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暨龙镇风来社区9组,组织机构代码05037333-1。法定代表人黄德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万明,该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平,该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兵诉被告俞顺活、向义泉、丰都县九股水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兵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60元,减半收取16580元,由原告陈明兵承担。鉴于原告陈明兵目前家庭困难,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代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姝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