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郝玉英、郝丽文不服被告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英,郝丽文,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14号原告郝玉英,女。原告郝丽文,女。委托代理人王宏,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负责人郭恒斌,该大队大队长。原告郝玉英、郝丽文不服被告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郝玉英、郝丽文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自愿庭下协商解决唯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玉英、郝丽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英、郝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唐 利人民陪审员 杜保民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段丽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