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调确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向蓉与谭德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蓉,谭德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调确字第00011号申请人向蓉。申请人谭德平。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向蓉、谭德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向蓉、谭德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3日经巴东县信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谭德平欠向蓉借款本金4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谭德平同意还款。二、向蓉自愿放弃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期间的利息。三、谭德平同意从2015年4月10日起每月偿还本金200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向蓉与谭德平2015年4月3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夏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