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勤松与谭显祥,冉晓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勤松,谭显祥,冉晓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马勤松,男,生于1968年9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显祥,男,生于1971年12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晓娅,女,约42岁,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勤松与被告谭显祥、冉晓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勤松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勤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勤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马勤松承担。审判员 徐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向俊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