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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窦鸿森与被告郴州市日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鸿森,郴州市日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窦鸿森,男,汉族。被告郴州市日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郊乡城前岭五岭钢材市场旁(原湘粤水泥厂南岭大道旁)法定代表人屈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峰,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窦鸿森与被告郴州市日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窦鸿森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鸿森负担。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周 玲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欧阳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