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曹立明与舟山明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明,舟山明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57号原告:曹立明。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明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如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明与被告舟山明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立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