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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汝金良与定西博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金良,定西博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19号原告汝金良,男,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被告定西博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占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汝金良与被告定西博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3日原告汝金良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定西博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汝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金良撤回对被告定西博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汝金良负担。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姚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