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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谭苗苗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苗苗,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吉山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谭苗苗,女,土家族,户籍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龙坪乡。委托代理人曾健君,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吉山幼儿园,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甲子路。负责人吴端雄。关于申请执行人谭苗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吉山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吉山幼儿园应向申请执行人谭苗苗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2678.56元(利息待执行时另计)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杨志鸿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