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高红刚与李开峰、李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红刚,李开峰,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0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红刚,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开峰,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勤,个体工商户,系李开峰之妻。再审申请人高红刚因与被申请人李开峰、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再终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红刚申请再审称:高红刚出借130万元给李开峰、李勤的事实经过法院调解书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调解书并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再审改判。本院审查查明:2010年11月12日,高红刚持李开峰、李勤出具的130万元借条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开峰、李勤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当日,达成调解协议,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制作(2010)洪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嗣后,李开峰、李勤就该案申请再审,提出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双方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进行虚假诉讼,要求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2013年8月2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再审认定借条系李开峰、李勤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倒签日期书写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130万元的真实借贷关系,故再审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高红刚对李开峰、李勤的诉讼请求。高红刚不服该再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经过再审审判,高红刚对该再审判决又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情形,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红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