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曾凌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曾凌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中山市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正坚,职务总裁。委托代理人:陈琦、陈科,均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凌云,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285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凌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8元,减半收取为4629元,由原告中山市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志健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