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辰彩广告有限公司与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辰彩广告有限公司,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广州市辰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雪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旷乐庄,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吕义成。关于原告广州市辰彩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辰彩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辰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东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