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礼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礼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执字第115号罪犯黄礼全,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某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礼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礼全不上诉。经本院复核审理,于2009年11月11日以(2009)川刑复字第839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黄礼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后,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礼全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6日审核同意,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以罪犯黄礼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礼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礼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礼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5年4月3日起至2033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永健代理审判员 戚小虎代理审判员 冯一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