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山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郭广卫与胡伟、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卫,胡伟,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63号原告郭广卫,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韩春芳,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凤台村。法定代表人胡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孝萧。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卫诉被告胡伟、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卫撤回对被告胡伟、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320元,由原告郭广卫负担。审 判 长 赵 健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张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桂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