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郭广卫与胡伟、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卫,胡伟,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63号原告郭广卫,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韩春芳,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凤台村。法定代表人胡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孝萧。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卫诉被告胡伟、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卫撤回对被告胡伟、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320元,由原告郭广卫负担。审 判 长 赵 健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张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桂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