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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童玉红与何三一、陈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玉红,何三一,陈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童玉红。被告何三一。被告陈金波。原告童玉红诉被告何三一、陈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何三一、陈金波的地址,没有找到两被告;经本院依法邮寄送达因无法联系被退回,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两被告的户籍地址,但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玉红的起诉。本案已收取的诉讼费2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怀良审 判 员  余晓利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唐骏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