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谢锋伟与刘利中、杨姣、王伟、刘西怀、韩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锋伟,刘利中,杨姣,王伟,刘西怀,韩团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22号原告谢锋伟,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刘利中,男,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被告杨姣,女,汉族,1987年1月21日出生被告王伟,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刘西怀,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被告韩团军,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锋伟诉被告刘利中、杨姣、王伟、刘西怀、韩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回150元。审判员 岳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