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七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樊留交与韦海亮、韦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留交,韦海亮,韦志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七初字第76号申请人樊留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樊红涛,男,汉族。被申请人韦海亮,男,汉族。被申请人韦志锋,男,汉族。申请人樊留交与被申请人韦海亮、韦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韦海亮驾驶的登记在韦志锋名下的豫CXXX**号小型轿车。申请人樊留交已向本院提供樊晓东所有的豫C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樊留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韦海亮驾驶的登记在韦志锋名下的豫CXXX**号小型轿车。担保人樊晓东所有的豫C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