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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七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樊留交与韦海亮、韦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留交,韦海亮,韦志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七初字第76号申请人樊留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樊红涛,男,汉族。被申请人韦海亮,男,汉族。被申请人韦志锋,男,汉族。申请人樊留交与被申请人韦海亮、韦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韦海亮驾驶的登记在韦志锋名下的豫CXXX**号小型轿车。申请人樊留交已向本院提供樊晓东所有的豫C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樊留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韦海亮驾驶的登记在韦志锋名下的豫CXXX**号小型轿车。担保人樊晓东所有的豫C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