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宋某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某,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审判员 刘雪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