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5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048号原告李永红,,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小杰。委托代理人徐琳琳,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红与被告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永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永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安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建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