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监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阮仕萍与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仕萍,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监字第000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仕萍,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曾立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建明、詹远东,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沈琦(曾用名:沈明贵),男,汉族。申请再审人阮仕萍诉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白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白河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阮仕萍不服,提起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安中行立终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阮仕萍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执行。院 长 :阎庆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铁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