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兴友与来安县鑫拓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友,来安县鑫拓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第00383号原告:王兴友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鑫拓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濮利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友与被告来安县鑫拓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友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来安县鑫拓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友撤回对来安县鑫拓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王兴友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