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民勤县时风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时风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吴生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民勤县时风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有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玲,女,生于1987年7月28日,汉族,住民勤县东湖镇大号村六社,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生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民勤县双茨科乡红政六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时风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勤县时风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民勤县时风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宗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乔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