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山后徐家村民委员会与梁树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山后徐家村民委员会,梁树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山后徐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邓建莉。被告梁树俊。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山后徐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梁树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山后徐家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梁树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山后徐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苏显楠人民陪审员 谭英杰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谭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