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樊帅领与彭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帅领,彭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樊帅领,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国平,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帅领诉被告彭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帅领因彭国平于2015年1月16日去世,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彭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帅领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帅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樊帅领负担。审判员 徐烨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松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