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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敬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东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敬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东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赵敬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临清市东环路南段路东。被告张东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敬跃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东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敬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禄生审判员  于金红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