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付某某、程某某妨碍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程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萧刑初字第0015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明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程某某驾驶超载半挂货车行驶至萧县八公里治超卡点时,被萧县联合执法人员拦停检查,二被告人拒不下车配合检查,执法人员欲强制检查时,被告人程某某强行驾车前行,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付某某持扳手砸向停在路边的执法车辆,致执法车辆驾驶室车玻璃被砸烂,后执法人员驾车追赶,被告人付某某又持撬棍砸击执法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执法证、扣押决定书,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及萧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二、被告人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三、对查扣的犯罪工具扳手、撬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远人民陪审员 张学光人民陪审员 陈相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