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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99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儿子李建宇随原告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可以随时探视孩子。孩子仍在现在学校上学。三、共同财产车牌号为冀J×××××的现代车一辆,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5000元。四、没有其他财产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艳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