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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叶信南与廖新宝、黄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信南,廖新宝,黄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叶信南,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林健,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新宝,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松溪县。被告黄涌,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王德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信南与被告廖新宝、黄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信南于2015年4月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信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8元,由原告叶信南负担。审 判 长  叶剑梅人民陪审员  郑毕琪人民陪审员  范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