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桂琼与任其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琼,任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琼,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任其金,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桂琼申请执行任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00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