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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守朝、冯春芳等与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王守朝,冯春芳,冯丽影,王宁茹,王宇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魏良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春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丽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宁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宇翔。。。。。被上诉人王宁茹、王宇翔法定代理人冯丽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郑亚东。。原审被告魏良金。。。。。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向阳西路丽景名都***号门面。负责人张洪斌。。上诉人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守朝、冯春芳、冯丽影、王宁茹、王宇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原审被告魏良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4)金武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武义县人民法院向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杜月婷审判员 陈旻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