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逢合、高长兰、韩燕、李娇、李梦涵与李建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逢合、高长兰、韩燕、李娇、李梦涵,李建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401-2号申请执行人李逢合、高长兰、韩燕、李娇、李梦涵。被执行人李建楼。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