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东海与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东海,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任东海,男,汉族。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房县白沙河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呈松,房县白沙河水电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21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水电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任东海支付欠款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水电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水电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柯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