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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民再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杨某甲与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民再字第0001号原申请人张某甲,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农民。系受害人杨某之母。原申请人杨某甲,男,生于20XX年X月XX日,甘肃省某某县人,学生,系受害人杨某之子。原申请人张某乙,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司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农民。系张某乙之妻。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了原申请人张某甲﹑杨某���与张某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于同日作出(2014)渭民一调确字第0015号民事司法确认裁定书。2015年4月3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原申请人张某甲﹑杨某甲与张某乙于2014年7月25日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交强险死亡赔偿金的处置,损害了同一事故的另一受害人杨某乙的权益,申请人张某甲,杨某甲与张某乙申请对该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14)渭民一调确字第0015号民事司法确认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萍审判员 ��王鹤审判员 张 永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芳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