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与潍坊雷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潍坊雷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74-1号原告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雷泰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道普公司)与被告潍坊雷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雷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海道普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潍坊雷泰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海道普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潍坊雷泰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国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