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诸暨市晨暖针织有限公司与刘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晨暖针织有限公司,刘玉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55号原告诸暨市晨暖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矿亭村。法定代表人何先明,公司经理。被告刘玉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晨暖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诸暨市晨暖针织有限公司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诸暨市晨暖针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媛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