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