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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2015-361 长沙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曾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某某银行存款或者提取、扣留其收入人民币507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蒋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