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高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赵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