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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张**。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负担。审判员 粟 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蔺姿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