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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修保、李因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修保,李因娟,王铭和,田永财,王铭刚,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尚修保,农民。被执行人李因娟,农民。被执行人王铭和,农民。被执行人田永财,农民。被执行人王铭刚,农民。被执行人张斌,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修保、李因娟、王铭和、田永财、王铭刚、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14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修保、李因娟、王铭和、田永财、王铭刚、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141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国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