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96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