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蒋根胜与蒋英琪、吴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根胜,蒋英琪,吴冬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691-1号原告:蒋根胜。委托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英琪。被告:吴冬花。原告蒋根胜诉被告蒋英琪、吴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根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根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蒋根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叶晓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