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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蒋根胜与蒋英琪、吴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根胜,蒋英琪,吴冬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691-1号原告:蒋根胜。委托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英琪。被告:吴冬花。原告蒋根胜诉被告蒋英琪、吴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根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根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蒋根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叶晓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