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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陆某甲、陆某乙与陆某乙、陆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238号原告陆某甲。委托代理人徐莹(受陆某甲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宁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系陆某甲的儿子,受陆某甲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陆某乙。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系陆某乙的丈夫,受陆某乙的特别授权委托),男,194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某小区115号102室。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系陆某乙的儿子,受陆某乙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陆某丙。被告陆某丁。法定代理人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甲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陆某甲负担。审判员 顾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