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陆某甲、陆某乙与陆某乙、陆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238号原告陆某甲。委托代理人徐莹(受陆某甲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宁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系陆某甲的儿子,受陆某甲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陆某乙。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系陆某乙的丈夫,受陆某乙的特别授权委托),男,194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某小区115号102室。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系陆某乙的儿子,受陆某乙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陆某丙。被告陆某丁。法定代理人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甲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陆某甲负担。审判员 顾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