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林樱樱、王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林樱樱,王蕙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郭夏森,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平、黄淑惠,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樱樱,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王蕙兰,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林樱樱、王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蕙兰所有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蕙兰所有的址在泉州市鲤城区房产;二、冻结被告王蕙兰所有的址在泉州市丰泽区房产;三、以上财产保全价值以10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思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