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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秦皇岛图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图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图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黄河西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4687857-3.法定代表人张印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彩虹路*号。法定代表人郭盟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图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咸仲裁字(2013)第3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咸中执字第0000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党代审判员  杨振辉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浦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