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凤民初字第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郑小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周永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周永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1452-1号原告郑小林,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工人,住凤冈县何坝镇。委托代理人雷洪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遵义市。负责人袁昌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成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前,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驾驶员,住贵州省凤冈县绥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林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周永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林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永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小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林撤回对被告周永前的起诉。审 判 长  罗时友人民陪审员  谢 兵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