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立保字第0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神保与张涛、刘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神保,张涛,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102号申请人刘神保,住。被申请人张涛,住。被申请人刘飞,住。申请人刘神保与被申请人张涛、刘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涛驾驶的冀A××××ד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刘飞驾驶的冀A××××ד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神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涛驾驶的冀A××××ד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刘飞驾驶的冀A××××ד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