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军与陈立强、秦志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陈立强,秦志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夏茂德,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李肖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陈立强。被执行人秦志峰。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夏茂德。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李肖肖。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军与陈立强、秦志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